有機肥料產品正式登記要求提供的資料
申請者應填寫《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并補充提交下列中文資料及肥料樣品申請正式登記,臨時登記已提供了詳細資料的,在正式登記時可不再要求提交重復資料。
(1)生產者基本資料
生產者注冊證明材料。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在原來基礎上補充企業新的發展變化內容。
國外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產品,補充在其他國家(地區)新登記使用情況。
其他需要補充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2)產品執行標準
負責登記單位根據申請者在申請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確定其是否需要提交新的產品質量標準及詳細分析方法資料。
(3)產品標簽樣式(包括標志、使用說明書)
負責登記的部門根據申請者在申請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確定應提交的新的標簽資料。
(4)肥料效應示范
提交的試驗示范資料應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單位最近4年內在2個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原則上對每種作物示范試驗面積均有要求:經濟作物面積0.33公頃(5畝)以上、大田作物1.33公頃(20畝)以上,對照0.067-0.133公頃(1-2畝)。肥料效應示范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樣品檢測:由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肥料檢驗機構檢測出具的田間示范試驗肥料的樣品檢測報告。
田間示范試驗報告:報告應是與標簽(說明書)標明的產品主要功效相對應的、經臨時登記作物的田間示范試驗結果。參考“臨時登記”的“肥料效應小區試驗”部分要求規范示范試驗報告的格式和內容。
作用方式和作用機制研究報告:由農業部根據申請者提供的產品資料情況確定是否必須提交。
毒性報告:由登記單位根據申請者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確定需提交的產品的其他毒性試驗資料。
殘留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資料:由登記單位根據申請者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確定需提交的產品殘留試驗資料。具體要求和做法與“臨時登記”的“殘留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材料”部分相同。
肥料樣品:要求和做法與“臨時登記”的“肥料樣品”部分大致相同。由產品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取成品肥料樣品并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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